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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外国专家证》的紧急通知

 

湘外专函[2008]10号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国专家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8]7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证件的管理,做好我省启用新版《外国专家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外国专家证》,不再发放、延期、变更旧版《外国专家证》,此前发放的旧版《外国专家证》在有效期内仍有效。6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但是尚未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手续的,需要重新办理新版的《外国专家证》。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于2008年开始试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该系统具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以及《外国专家证》办理的功能。新版的《外国专家证》使用“外国专家来华证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新版专家证证号由系统按照统一分类和编号来生成。
    三、自6月1日起,凡是需要新办、变更或者延期《外国专家证》的聘请单位,请在申办书面材料递交到省外国专家局以前,尽快到http://202.96.25.31进行用人单位的注册。注册时“用户名称”可以自行拟定,“单位名称”使用本单位的中文全称,“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外国专家局”,其他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完毕,等待系统管理员开通申请的帐号。
    四、帐号开通后,请进入“外国专家证申请”界面,创建新申请,“申请类别”一律选择“新办”,“再根据有没有家属选择“是或否办理家属证”,“专家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济还是文教专家,余下的表格如实填写,确认填写完毕无误之后再选择提交。由于提交后的数据是不能够修改的,请仔细核对填写的数据正确与否。
    五、系统中“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功能也可使用,具体启用时间将另行通知。
    由于时间紧迫,各市州人事局外专科(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务必将本通知尽快转发到所辖相关外国文教专家和经济专家聘请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专家管理处 电话:0731-2215730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发布时间:2008-7-4 发布人:外事办 点击次数: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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